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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调促和”
青羊法院
一次性实质化解
一起小微企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法官不是我不还钱,确实现在受前期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有点紧张,暂无还款的能力,能不能再宽限我一定期限,我保证按期偿还......
”
调解室里当事人李某某面露难色说出这句话。
近日,青羊法院金融法庭法官与驻庭调解员通过“以调促和”一次性实质化解一起小微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了企业诉讼成本,助推实体经济振兴发展。
案 情 回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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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被告李某某因其所有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签订《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在借款期间,李某某按时支付借期内利息,受疫情影响资金链破裂导致还款能力,李某某在借款到期前与银行协商展期,其配偶、子女分别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署相应保证合同。因双方未能就展期达成一致意见,借款到期后,银行将李某某等诉至青羊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罚息并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案 件 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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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系因疫情影响致资金链断裂造成逾期,其在诉前与银行协商未果,审理中,承办法官经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同时多方调查后发现,李某某在借期内按期支付利息,具有良好的履行行为,且其经营的企业正在逐步恢复经营中,为了给予企业盘活的时间,法官及驻庭调解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展期问题,最终双方协商一致通过追加担保的方式,给予延期并达成调解,由李某某于2023年10月31日前分期结清贷款及罚息40余万元,并告知李某某应按时履行调解协议,及未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后果。
以 案 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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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要精准“把脉”金融纠纷中的突出问题,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减轻企业诉讼成本、有效构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高效有力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该案中,李某某此前有良好的履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并非完全出于个人原因,且诉讼前积极与银行协商展期,经调解,又自愿以追加担保的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其主观上、行动上都在积极推进偿还该笔贷款,并无无故意拖欠、赖账行为。双方达成的调解方案亦符合中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的精神。疫情以来,部分群众、企业受疫情影响了工作、生活、收入,后疫情时代,市场需要信心和活力,企业需要合理的经营回归期。司法是理性的,也是温暖的,应大量通过“以调促和”能动解决争议,即合理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也促进民营企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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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金融法庭李莉、戴瑜
编辑 | 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