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资料图】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承担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2023 年 3 月 16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信证券和光大
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INA EVERBRIGHT BANK CO., LTD
A 股代码 601818
可转债代码 113011
公司简称 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江
董事会秘书 张旭阳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4 月 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15 号)
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公司”、“发行人”)
获准公开发行 300 亿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次可转债
已于 2017 年 3 月发行完成,募集资金总额为 30,000,000,000 元,扣除已支付的
承销费(含保荐费)75,000,000 元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 29,925,000,000 元,以上
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全部到位,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编号为安永华明(2017)验字第 61238341_A03 号的验资报告验证。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证券担任光大银行公开发行可转债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指
派马小龙、孙毅担任光大银行公开发行可转债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截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光大银行可转债的转股期结束,根据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发行人
的持续督导期届满。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9]516 号)核准,光大银行获准非公开发行 35,000 万股优先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 2019 年 7 月发行完成,募集资金总额为 35,000,000,000
元 , 扣 除 已 支 付 的 承 销 费 ( 含 保 荐 费 )38,500,000 元 后 的 实 收 募 集 资 金 为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号为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 61238341_A03 号
的验资报告验证。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需要,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和光大证券(中信证券
与光大证券合称“联席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联席保荐机构,
并与其签订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席保荐机构)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之保
荐协议》。中信证券已委派马小龙先生、吕超先生,光大证券已委派孙蓓女士、
储伟先生担任光大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的保荐工作及优先股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
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且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
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承接原保荐
机构关于可转债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作相应变更。
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光大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光大证券已授权保荐代表人王萍女
士、张嘉伟先生接替孙蓓女士、储伟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由于光大银行可转债转股期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结束,因此联席保荐机构对光大银行的持续督导期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届满。
持续督导期内,联席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可转债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
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在工作过程中为联席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
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发
行人各部门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联席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
行。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
文件送交联席保荐机构;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
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联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开展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联
席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
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
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查看原文公告